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远程(网络)、函授、业余教育等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条 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应遵照国家规定:最短在校学习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升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升本)为5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高升专和专升本为5年,高升本为7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华中师范大学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类新生必须持《华中师范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函授站或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其所属函授站或远程教育学习中心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公务请假需附工作单位或乡镇证明,因病请假需附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时经初步审查合格者即可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必须保证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名册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一致,不能擅自更改。
第七条 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的新生入学后,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网络教育录取的学生复查由网络教育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复查结果报继续教育部。复查合格者方取得华中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已经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无论何时,只要查出招生录取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行为,立即取消其学籍;毕业后查出的,取消其学历、学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新生和在校生第学期开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到所在学习中心或函授站(教学点)缴纳(或补交)学费和教材费、注册,以确认自己的学籍并领取教材。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学、转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或函授站
第九条 无特殊情况,已取得正式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类学生应完成被录取的专业的全部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2.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须具有相关证明证实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3.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1.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2.专升本的学生申请转入与入学考试加试科目不同的专业的;
3.医学类与非医学类不能互转,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不能互转。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办法
1.远程教育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录取一年内提出申请;函授新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2.学生办理转专业程序如下:
(1)远程教育学生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直接在学习平台上申请办理转专业。
(2)函授学生向所在函授站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函授站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而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3.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被批准后并已办理完一切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转出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入学满一个学期后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理由正当,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2.学生确实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使其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已在校学习二年(含二年)及以上;
3. 无正当理由。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办理办法:
1.学生转入华中师范大学,需本人申请,经原学校同意,并交原学校所属省级教育部门录取名册复印件三份,待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注册手续。转入我校学生,已学课程依照有关规定申办课程免修手续。
2.学生转出华中师范大学手续办理程序参照第1条。
第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可以转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继续完成学业:
1.本人调动到异地工作或随父母、配偶工作调动;
2.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转函授站或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办理办法:
(1)学生认真填写“转函授站(教学中心)申请表”,并交至原函授站或远程教育学习中心;
(2)函授站或远程教育学习中心收到学生申请表,由函授站或学习中心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因应征入伍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年限一般是一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其在学函授站或远程教育学习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且附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复学办理办法:
1.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即应离开学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学期间的一切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2.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手续的程序:
(1)学生先填写“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复)学申请(确认)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到其学习所在函授站或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并由函授站或远程学习学习中心领导审查签字;
(2)函授站或远程教育学习中心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某些特殊性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内不参加教学活动;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7.凡被取消学籍或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学习所在函授站或远程学习学习中心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在函授站或远程学习学习中心领导签署意见,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监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践)、三门(含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经学生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修满学分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修满学分或重修不及格、论文答辩未通过、过期不重修者均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本规定由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