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分互认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推进学历继续教育学分互认制度,减少学生重复性的学习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华中师范大学“十二五”人才培养规划》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互认的范围
1、国民教育系列修读的课程。
2、校内培训课程。
3、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课程。
4、雅思、托福考试成绩。
5、其他可认证的学习证明。
二、学分互认的原则
1、申请认定专业课或通识必修课,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
2、修读的课程内容和学分数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可申请认定为通识选修课程。
3、申请认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属于国家级机构颁发。
4、本校修读的通识选修课原则上不允许认定为专业课或通识必修课。
5、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6、通过学分互认的课程仍需按照原课程学分交纳课程学费。
三、学分认定办法
1、凡持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含)学历证书的新生,入学后,其通识课程全部予以学分互认。
2、持有中等教育和高等专科教育学历证书的新生,入学后,其通识选修课程20学分予以学分互认。
3、国民高等教育系列修读的课程的学分互认,其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不变,课程性质按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性质认定。
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1)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可认定的学分总数最高为6学分。
(2)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可申请认定为专业课程学分,与专业无关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可申请认定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3)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按对应的认定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可按证书级别以五级制(百分制)或二级制录入。如为等级制则按以下标准换算:A=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5分,C=75分,D=65分;如为“通过”或“合格”成绩,则按我校二级制标准录入成绩。
5、雅思成绩达到5.0分、托福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者,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处理。
6、符合教育部统考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英语A》及《大学英语B》免考条件的,在申请课程免考并获得批准后,其课程计划对应的《计算机文化基础》、《大学英语(三)》及《大学英语(四)》课程自动给予学分互认。
7、学习者参加的各类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属本专业的实习或社会实践,则认定为本专业的实习学分。学习者在学习期间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可认定为本专业的毕业论文学分。
四、学分认定办理程序
1、学习者需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分互认申请表》,上传成绩证明、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经学习中心初审、学院终审后,公布审批结果。
2、学习者的成绩证明必须盖有证明出具单位教务处、档案室或考试主管部门的公章(红色印章),没有红色印章的电子扫描件无效;成绩证明上要有详细的课程名称、成绩信息以及个人姓名,缺任何一项均无效。
五、如在提交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学院不予审批通过,已经审批通过的课程取消通过资格。严重者将取消学生学籍,并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任何关于课程学分互认事项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均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