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他类成人学历教育(业余、函授、网络等)毕业生平均课程考试成绩75分以上。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他类成人学历教育(业余、函授、网络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
3.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学生在读学习期间取得的外语成绩有效。
第三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 申请学位的规定年限: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学士学位,对往届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 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舞弊行为者;
3. 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4. 根据其它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函
授站、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审表》,并向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资料;
2.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推荐名单及推荐材料,材料包括:
公共课程、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不含选修课)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
3. 学校教务处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湖北省学位办复审;
4.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湖北省学位办复审通过的申请者评定通过后,
授予相应学位;
5. 学位证书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发放,学士学位
不予补授,证书不予补发。
第七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规情况,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消。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