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终身学习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以远程教育为依托,形成覆盖全国城乡的开放教育系统,为社会各类成员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的指示精神。教育部制定的21世纪教育发展战略将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我国21世纪教育兴国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为了大力发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模式,国家教育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和办学行为。
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不仅要求主办高校在教学方法和教学表现形式上,不受时间、场地的限制,学习更为灵活,也表现在人才培养模式、学习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各方面方式更为宽松;因此,必须重新构建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教学体系及管理规程,紧密结合现实与虚拟空间、网上与网下教学环节。
第三条 根据党和政府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学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行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为此我校制订并多次修订了人才培养方案,现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
第四条 教学工作组织实行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和学习中心、函授站两级管理。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学习中心、函授站要加强教学(教务)管理制度建设。要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精神和学院院有关规定,结合学习中心、函授站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教学(教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的管理。
第六条 学习中心、函授站制定的教学(教务)管理制度,要及时向学院上报以备查。
第七条 学习中心、函授站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学习中心、函授站要设置负责组织与管理学院在该学习中心、站点教学(教务)工作的部门或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保证学院教学(教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学习中心、函授站要根据华中师范大学与设点单位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的规定,做好学生常规辅导工作。协议书所指“常规辅导工作”是指配备辅导教师,实施导学,发布课程资源,答疑、辅导、作业批改、组织专题讨论、及时在平台的课程论坛或邮件中回复学生提出的问题,主动帮助学生解决课程中的疑难以及配合学院主持的各项考试等诸教学环节。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九条 职业继续教育学院制订、修订并向学习中心、函授站下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了该专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课时、学分、开课学期、必修课或选修课、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
第十条 职业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学期初向学习中心、函授站下达本学期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为了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学习中心、函授站必须按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组织教学和日常辅导。
第十一条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习中心、函授站在学院教学计划之外另行增开的素质教育课程,由学习中心、函授站自行组织考试或考查,考试试卷样卷及学生成绩及时上报学院。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习中心、函授站之间课程的平衡,便于同一批学生同步毕业,原则上同一专业同一层次,各学习中心之间课程同步开设。
第四章 课件、教材和其他教学资料的使用
第十三条 网络课件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对象。多媒体课件光盘可以作为广域网学习的补充。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教材版本由学院安排课件老师指定。未经学院批准,学习中心、函授站不得自行改变教材版本。
第十五条学院鼓励学习中心、函授站立足自身条件进行教学资源建设。鼓励学习中心、函授站结合课件和教材内容,向学生提供学习资料。学习中心、函授站提供给学生的学习资料应及时上报学院以备查。
第五章 教学计划与平台选课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通识课和专业课。其中通识课又分为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通识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为必修课程。
第十七条 学院在上学期结束前下发下学期教学工作安排和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及考试计划。学院在每学期初下发《选课、约考通知》,各学习中心、函授站提醒学生按照教学计划根据时间安排在网上提交选课、约考数据。
第十八条 选课时要充分考虑本人的学习条件和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学习计划。所选课程一经选定,不得任意退选和改选。选课前应按学院规定及时预交学习费用,每门课程的学习费用=每学分收费标准×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由学习中心老师通知学生对教学计划中的 “选修课”进行选课操作,必修课(通识必修、专业必修)已由选课系统按教学计划中的学期设置和缴费情况自动配出。
第二十条 错误选课数据或特殊情况选课,因学籍异动等原因有特殊选课需求的,可在系统关闭期限前更正错误,到期平台将自动锁定,不能更改。
第二十一条 选课数据是学生有资格参加学期期末考试的唯一依据,未参加选课者,按学院相关规定不能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习的选修课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最高修习学分时,超出的学分不能代替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后,学生仍可以继续选修其它课程,多修课程的成绩不及格,不影响毕业。
第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最高学习期限内,必须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足够毕业的学分。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不予毕业,学校一般不再延长学习期限。
第六章 课程面授与答疑辅导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及学习中心、函授站根据学期下达的教学计划选配各门课程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应按班级、按课程配备。辅导教师一个学期的辅导工作量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对无法保证日常辅导教师基本配备的学习中心、函授站,学院将重新考虑在该地区另寻合作伙伴,对已招收入学的学生转入新的合作单位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辅导教师落实情况和教学进度安排表统一排出课表,要求课程辅导教师制定授课进度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门课程课件自学和教材自学时间不得少于该课件课时的150%。对于学生自学,学习中心、函授站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有效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习中心、函授站必须抓好课程面授辅导,应于学期初制定面授辅导计划,提前统一安排,实施课程日常集中讲授,独立负责学生的答疑并保证必要的集中面授课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适时组织主讲教师在线答疑;学习中心、函授站辅导教师组织学生集体实时接受我校主持教师的答疑、回复学生提问、批改作业及试卷、参与组织考试。
第三十条 学习中心、函授站辅导教师定期和不定期向职业继续教育学院反馈教学信息,及时与我校主持教师沟通,共同解决教学进程中的疑难。
第七章 平时作业与练习
第三十一条 辅导教师必须按课程学习进度向学生布置平时作业、练习(含实验、实习,下同)。各门课程的平时作业、练习次数不得少于该门课程课件课时的十分之一。其具体次数计算原则是,课件课时个位数实行四舍五入(如某课程36课时,则作业次数应为4次)。
第三十二条 作业练习可以是网上练习,也可以是网下纸质练习。
第三十三条 网上练习、模拟测试由学习中心、函授站辅导教师配合学院辅导教师共同完成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生纸介练习应由辅导教师逐次批改。原则上要求辅导教师对学生作业全部批改。在全部批改确有困难时,每次批改面不得低于70%(根据作业次数平均)。
第三十五条 辅导教师应建立学生纸质作业档案,做好每次作业成绩的登记和期末汇总,并作为学员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八章 课程考核与组织
第三十六条各学习中心、函授站结业考试由学院统一组织,统一考试课程、统一考试时间。学院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中规定的课程,即为该学期期末考试课程。
第三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开卷、闭卷、提交网络作业、写作业论文、网上测试四种方式,每门课程采取哪种考试方式,原则上由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主讲教师决定。各专业学生按《教学计划》、《教学执行计划》所安排的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八条学期所开课程的命题工作由学院请专、兼职教师承担。学院负责卷面排版格式,并同时由专人将所有试题及时汇集、封存,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开考前一个月学院由专人负责根据各学习中心、函授站的网上约考数据准备好试卷袋、试卷袋标签、封条等所用物品并印制、分装试卷。
第四十条学院对每个学习中心、函授站派出巡考人员负责试卷的传送及带回。
第四十一条 学习中心、函授站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考风建设。通过具体措施和办法促使监考人员和考生严格遵守《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监考人员守则》、《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
第四十二条 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非正常情况,学习中心、函授站负责人应及时向我院报告,并配合学院派出的巡考人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四十三条课程考核总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该课程总成绩,成绩采用百分制。分以下几类:教学计划中的闭卷考试课程考试成绩计算办法为终结性闭卷考试成绩占60%,形成性考核成绩占40%,教学计划中的开卷课程成绩计算办法为终结性开卷考试成绩占50%,形成性考核成绩占50%。网上考试课程成绩计算方法为终结性考核成绩占50%,形成性考核成绩占50%。对已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记载为“免修”。
第四十四成绩录入由专人负责录入(手工录入和机器录入)。 成绩合成由专人负责将终结性考核成绩和形成性考核成绩合成为最终成绩,并在适当时间在网上公布。
第四十五条 成绩公布两周内允许学生对存有疑义的成绩进行查询。
第四十六条学院将作弊学生名单,录入学生信息系统,并把处理决定归档保存,同时下发各学习中心、函授站一式二份,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留学习中心、函授站。对于作弊课程的成绩记载为“作弊”。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一般由指导教师给定,参加论文答辩的论文成绩最后由论文答辩小组给定。
第十章 学分互认与课程重修
第四十八条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分互认管理暂行办法》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免修。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所修专业总学分的25%,申请免修课程学分一律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其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免修课程的学费为该课程学费的20%
第四十九条 对于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三次考试均未取得学分,必须通过重修获得本门课程的学分。如果是选修课则既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它选修课程。重修课的教学及管理要求与正常修课相同。
第十一章 毕业实践与毕业论文
第五十条 毕业实践和毕业论文采取导师制教学模式。学生修完学分后,由指定的导师指导学生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学生自己撰写论文,通过答辩后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于第四学期末,开始布置下学期的论文工作:论文指导教师提出写作论文的要求、题目。在一定时间内,学习中心、站点组织学生根据平台上公布题目进行网上选题。
第五十二条 在规定日期内,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整个论文写作过程;论文指导老师直接在平台给出学生论文评定意见和成绩。
第五十三条 需要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二章 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
第五十四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教育部精神和我院有关规定,不院对学习中心函授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检查。
第五十五条 教学检查包括学院组织的教学检查,学院组织学习中心、函授站之间相互检查和观摩,以及教育部组织的检查等。
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中心、函授站教学计划、课表;师资队伍配备;教学资源建设状况;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学管理措施;辅导教师配备、各门课程集中讲授时数、教案检查,教学态度、教学水平评估;学习中心听课记录;学生考勤、平时作业与期中测验。
2、有关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的制度、规定、措施。
3、硬件建设状况及硬件建设计划。
第五十六条 教学检查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学检查采用实地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教师座谈、管理人员座谈、学生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学习中心、函授站要积极配合学院共同完成教学检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教学检查结束,检查人员写出书面教学检查报告,向学院汇报。教学检查报告作为学院重要的教学管理资料存档。
第五十八条 教学评估是与教学检查相关的教学管理手段。教学评估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九条 教学评估分为学习中心、函授站自评和学院组织考评。其实施方法是,先由学习中心、函授站组织自评,向学院提交书面自评报告,然后由学院组织考评。
教学评估结果将作为学院对学习中心、函授站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将作为教育部年报年检材料上报教育部。
本规定由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