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树立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奋发进取,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发挥优秀学生的模范作用,特制定本评选条例。
一、评选范围与评选比例
1、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正式在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良者,均可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2、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的5%。
二、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制度。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热爱所学专业;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钻研能力;在读期间所有课程考试均合格,且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
3、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总评在75分及以上。
4、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院或学习中心、函授站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5、在学习期间没有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种组织行政处分。
注:学习中心、函授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定评选标准。
三、评选办法和程序
1、学生根据评选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2、学习中心、函授站在核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后,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分:总评分=成绩总平均分+优秀表现附加分
(1)成绩总平均分:在读期间每学期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分,各门课程的成绩为学生取得的最终成绩;
(2)优秀表现附加分:学习中心、函授站对学习刻苦、积极参与学院或中心的各项活动,热心为中心和同学服务、表现优秀的班干部、学生,可给予1~5分的加分;
(3)学习中心、函授站按照总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并在《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
(4)学习中心函授站将优秀毕业生的申报材料和“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汇总表”报学院审核批准。
四、评选时间和要求
评选时间:在毕业生所有课程和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后,材料上交至学院的一周内完成评选工作。具体评选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
五、奖励办法
优秀毕业生由学院进行表彰,授予“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金。获奖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公布;获奖材料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习档案中。
六、评选说明
1、对评奖所定的比例不是必须完成的最低限额,在执行中应严格遵循本条例有关规定,宁缺勿滥。
2、获奖的学生,如查有不实或为受过处罚者,学院有权追回授予其的优秀毕业生称号及奖励金。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